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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22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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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武汉洪山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湖北某保洁公司公司员工驾驶环卫车巡路时,发生撞击追尾事故,造成三车连环追尾、两名男子受伤。

经查,司机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醉驾三倍以上。

案发当晚,环卫公司该班组曾自行聚餐,酒桌上班长罗某明知方某已饮酒,但仍指派其上路。

4月21日,洪山交警对嫌疑人方某、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

武汉交警首次

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洪山交警事故中队法制员介绍,罗某存在纵容饮酒员工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的行为,他不仅应承担事故责任,还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4月20日,洪山交警认定:方某醉驾承担事故主责;不会开车也未曾上车的班长罗某,纵容饮酒员工驾车上路,承担事故次责。21日,洪山交警对方某、罗某按危险驾驶罪一并刑事立案。

洪山警方介绍,比较来看,之前的案件属“同桌、同车、同罪”,经全市摸排,这是武汉交警首次对“不同车”人员追究危险驾驶罪。

划重点!

提醒所有人!

这提示警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责任人包括雇佣人、校车负责人、教练员、车队长甚至同桌劝酒人等,如果实施了强制、胁迫、指令、纵容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导致车辆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比如严重超员、超速、醉酒驾驶等,即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驾驶车辆,亦会受到刑事追处。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正平律师介绍,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中,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典型的“危险犯”,其对比交通肇事罪等“结果犯”来说有所不同,即不要求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只要有危险驾驶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另一方面,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司法机关考量的不光是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甚至更加重视惩处导致酒后驾驶的教唆行为和放任心态。

本案中,虽然班组负责人罗某没有上车,没有直接参与到车辆驾驶行为,但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和驾驶员的酒后驾车上路后果之间有直接关系,所以,罗某仍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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