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俊慧
来源:《法治网》
时间:年4月26日
文/李俊慧
“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罚到他倾家荡产。”
施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近期,随着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在内的,各级执法司法部门相继公开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数据、案例等,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领域取得新进展、新成绩。
其中,北京高院对外发布了一批共计五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所涉纠纷主要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鲜活的案例展示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国资民营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承诺。
应该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领域“违法侵权成本低”、“违法侵权多发高发”问题而诞生的保护制度。
该制度最早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将惩罚性赔偿幅度提高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年修正施行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相继建立起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著作权法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专利法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至此,我国形成了以民法典为基础、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为组成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体系。
根据前述立法规定,在我国恶意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论是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还是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抑或是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恶意情形且情节严重的,都可能会被处以“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形成经济社会新动能的重要推动力。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贯彻和施行,推动了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不仅有助于提升国内市场对外国市场主体的吸引力,和国内市场主体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优势,也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战略。
(李俊慧,作者系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创新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以上节选自《法治网》“惩罚性赔偿制度助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行稳致远”(年4月26日报道),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阅读完整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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