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洋·外滩一号小区业主“炸锅了”,纷纷吐槽楼盘加收燃气初装费,而且在问*“刨根到底”。
有人提出疑问,“龙圩区嘉洋外滩一号物业在业主收房时强行收取已明令禁止不能收取的燃气初装费(元,该费用物业说是代中金燃气公司收的),此事多位业主曾投诉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是:“不违规”,“不作处理”,现在业主要求对方开发票,对方却又强制要求业主签补充协议,把燃气初装费变成房款(开票内容明细不是燃气初装费),变着戏法糊弄欺诈业主,视市场法规为无物,请相关部门作出处理,还社会一个公道。”
“嘉洋物业代燃气公司收取燃气初装费,既然是代燃气公司收,理应由燃气公司给业主开具发票,但是为什么现在却成了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的不动产发票,这算不算嘉洋房地产开发商借燃气初装费之名,欺诈业主、非法收取合同以外的房款?”
1月12日,嘉洋房地产公司办公室主任车镇出示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称:“楼盘的燃气工程安装费没有打入开发成本,也没有打入房价,购房合同中也约定了购房者需要缴纳燃气初装费。”另外,根据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核查,《嘉洋外滩一号一期工程造价咨询书》(招标控制书)该招标控制价未包含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项目。
车镇说:“年,嘉洋外滩一号建设规划成本备案的时候,当时燃气工程安装项目对于龙圩区的楼盘开发不是硬性要求。年,项目建成后才与梧州中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燃气公司)签订住宅管道天然气安装、施工合同。
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价格〔〕38号)。该*策取消了原来容量气价定位元/户的收费方式,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由原来的*府定价管理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与房屋建设单位或用户根据工程安装、维护管理支出等情况协商确定,通知从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也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5号)规定“商品房价格和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梧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光生说:“小区燃气工程安装费由*府定价改为市场双方协商,使管道燃气价格出现了新的问题。房地产公司认为通过拍挂取得的土地并没有产生燃气费用,不应该将此列入开发成本,尚未卖房就要将燃气费用一笔划给燃气公司,这无疑增加了房地产公司的开发成本,这样导致了房地产公司对文件执行迟缓。”
同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桂价格〔〕57号)的通知》出台。通知中提到,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本方法自年7月1日试行,试行期两年。
无独有偶,关于燃气工程安装费的争议,在梧州市龙圩区的部分楼盘小区确实存在,如福达中心花园、奥园名湖城、佳和碧海湾、万湖山水汇景等。
问题来了……
相关文件既然不允许开发商再向用户另外收取,为什么龙圩区部分楼盘还要收取该费用?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价格科)相关负责人*先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以下解释:
目前,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的*策执行的*策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桂发改价格规〔〕号)。而在此之前,若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已与房屋建设单位或用户签订管道燃气合同的,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尚未签订管道燃气建设合同的,双方按规定协商确定。
自年7月1日起,我市三城区的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通知要求,对新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将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目前,万秀区、长洲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上都能自觉执行该文件规定,但龙圩区尚有少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该文件规定。
咋整……
年11月26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57号)同时作废,此前制定的其他文件有关内容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监管科负责人表示,关于燃气工程安装费的相关问题,既要遵循*策文件来执行,也要根据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就燃气工程安装费的相关问题,建议各相关部门一起研究探讨可行的办法,妥善地有效地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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