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出游或者上下班的过程当中亲友一起拼个车、搭个“顺风车”,这都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不过,如果搭车的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这中间的责任该怎么界定呢?
我们一起来听常迎法官讲讲“好意同乘”这个事!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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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没有一个明晰的法律指示,可能得出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理论上主要有几种:一种就是基于它是无偿性,所以搭乘人这种“自甘风险”的原则,也就是说他的这种损害赔偿,是得不到相应的支持的;还有一种就是说引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也有可能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起因,来判定驾驶人的责任;还有可能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赔偿损失,驾驶人给予搭乘人一定的补偿,有可能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好意同乘”它有几个特点:一是无偿性,二是利他性,三是非拘束性。如果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人的责任还是根据过错原则,根据他的过错程度来相应的赔偿搭乘人的损失,但是基于它是无偿性的,所以要适当减轻他的责任。
河西区人民法院法官常迎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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