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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是,南昌市的舒先生给江西都市频道24小时新闻热线—打来电话反映,他在“硕丰·西湖里”楼盘买了套房,首付已经交蛮久,现在却连合同长什么样都没见过。
舒先生说,今年2月份,他在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芳湖路的“硕丰·西湖里”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就交了4万元的定金并签了认购协议。3月14号,他又一口气再交了70万元的首付款。开发商工作人员这时给他的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张收据,并表示会在两三天内办理好合同事宜。舒先生因为是第一次买房,当时没多想就先回去了。可说好的两三天,一拖就拖了一个多月。舒先生担心,这房子不一定拿得到。
期间,舒先生也多次找到过开发商,可工作人员每次都以办事人员不在的理由,说还要再等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的30天内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现在一个多月了,舒先生连合同都没见过。
感到不对劲的他打开了南昌市房管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