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2日
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
海南交警决定进一步加大
夏季夜查酒驾醉驾工作力度
6月至8月每周六
开展全省夜查酒驾醉驾统一行动
图片来源于网络
持续保持严查严管态势,巩固强化“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和行动自觉。
全省各市、县将深入分析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及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城市餐饮娱乐场所、地摊夜市、城乡结合部周边道路以及酒驾醉驾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点段为重点路段,进行针对性部署勤务,机动灵活用警,零容忍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在每周六及端午节假期(6月25日至27日)开展全省统一行动的基础上,各市县还会开展统一行动,加大警力和装备投入,切实提高夜间管控力度。以整治酒驾醉驾为引领,带动严查无证驾驶、“三超一疲劳”、假牌套牌、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步查纠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提示: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酒驾、醉驾,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新闻链接:法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燕珍
编辑:陈丹丹
值班主任:史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