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婆婆相继去世
两位小姑子拿着婆婆的遗嘱
上门要求分割遗产
徐女士质疑遗嘱的真实性
于是
一家人闹上了法庭
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
这宗继承纠纷案件
小姑子手持遗嘱上门分遗产
文阿公和李阿婆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阿东、女儿阿英、阿娥三人,阿东和徐女士于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徐婷婷。年1月,文阿公去世。年11月,阿东去世。年5月李阿婆因病去世。
阿英、阿娥表示,哥哥阿东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和持有的股票应由母亲李阿婆和徐女士、徐婷婷三人继承。
年3月,缠绵病榻的李阿婆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其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及其名下财产均由阿英、阿娥继承。
为此,两位小姑子拿着婆婆的遗嘱,上门找嫂子要求分割遗产。
嫂子质疑遗嘱的真实性
徐女士、徐婷婷认为,李阿婆的遗嘱属无效遗嘱,年3月李阿婆住院时虽然意识清楚,但是已经言语不清,80多岁高龄的老人怎么可能正常口述条理清晰、内容丰富、财产具体明细,内容多达两页的遗嘱。
徐女士直言遗嘱并不是李阿婆口述后由执笔人书写的,而是阿英、阿娥早已写好后,向李阿婆宣读。而遗嘱上李阿婆的签字按手印行为是在阿英、阿娥操控下进行的,并不是其自愿。
遗嘱见证人阿桂是阿英、阿娥的亲戚。徐母女同时也表示,从未想过独占遗产,希望法院调解。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阿东可供继承的遗产有一套购于年的房屋,经估值为元;持有某公司股的股份;房产及股权均为阿东婚前财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款、住房公积金余额、丧葬费、抚恤金等合计.25元。
法院认定遗嘱为无效遗嘱
庭审中,遗嘱见证人阿桂出庭作证,表示看到李阿婆在遗嘱上按手印。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阿英、阿娥提交的李阿婆的代书遗嘱,是否属于李阿婆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问题:
首先,代书遗嘱的应具备的成立条件,是立遗嘱人在无法书写的情况下,由立遗嘱人口述,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人为阿青,本案中见证人阿桂并未在场见证代书人阿青代书遗嘱的经过,也不认识代书人阿青具体身份和本人,只是见证了原告阿英持有的已经代书好的遗嘱交由遗嘱人李阿婆签名捺印的过程,且其中由原告阿娥协助遗嘱人李阿婆完成上述遗嘱的签名捺印。
其次,年3月遗嘱人李阿婆在立遗嘱时,已经多次入院住院治疗,虽然意识清楚,但表达已经不清楚,在住院的医疗记录中亦有明确记载,随后年5月李阿婆去世,则不可能完成长达两页的意思清晰的财产明细及分配份额等在内的语言表述,在签名的过程中李阿婆只是点头回复他人的询问。
综上,原告提交的李阿婆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成立的条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故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被继承人阿东死亡后,其未立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告徐女士、徐婷婷以及李阿婆,各享有1/3的继承份额。李阿婆死亡后,因其所立的代书遗嘱无效,其享有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阿英、阿娥以及阿东,阿东死亡,则阿东的份额由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被告徐婷婷代位继承享有,则原告阿英、阿娥对被继承人阿东遗产享有的继承份额均为1/9,被告徐婷婷对被继承人阿东遗产享有的继承份额合计为4/9。双方经协商,同意被告徐女士、徐婷婷对原告阿英、阿娥进行经济补偿,原告阿英、阿娥退出房产的继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继承人阿东名下房产归被告徐女士、徐婷婷按份共有,被告徐婷婷享有阿英、阿娥退出后的共有份额的4/7,被告徐女士享有阿英、阿娥退出后的共有份额的3/7。原告阿英、阿娥协助被告徐女士、徐婷婷将房产过户至被告徐女士、徐婷婷名下;被告徐女士、徐婷婷补偿给原告阿英元、阿娥元。被继承人阿东持有的某公司股的股份,原告阿英、阿娥各分得股,余下股份归被告徐女士和徐婷婷所有。被继承人阿东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款、住房公积金、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合计.25元,原告阿英、阿娥各分得元,所余部分归被告徐女士和徐婷婷所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天宇实习生高源通讯员毛雨佳蔡莉
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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